文学翻译的对象是文学论文,具体地说,就是小说、散文、诗歌和戏剧作品。所以,文学翻译要求译者具有作家的文学修养和表现力,以便在深刻理解原作、把握原作精神实质的基础上,把原作的内容和艺术魅力在译作中传达出来。著名翻译家、曾翻译了《莎士比亚十四行诗集》、《济慈诗选》等作品的屠岸先生说:“要做好文学翻译,需要深刻掌握两种语言的精髓,而这其中,更重要的是掌握本国的语言和文化。因为好的文学翻译要把自己完全投入到翻译对象中,体会原作作者的创作情绪,最终用母语再表现出来,这要求译者必须打下深厚的中文基本功底,领悟汉语言文学的精髓,使之融入血液中才行。”这就要求译者把自己的翻译过程在理论上分成两个阶段:翻译阶段和文学化阶段。
文学翻译除了说明要传达出“思维内容”外,还着重强调了“风格特色”——因为这正是文学作品不可缺少的关键之一。没有风格的作品必然显得苍白无血,毫无生气,正如人缺少了他的个性一样。而作品有了风格,人物的音容笑貌便会跃然纸上,机趣横生。因此,作为文学翻译,它必然也要力求传达出原著的这种精神风貌,否则这种翻译是毫无意义的。 另一方面,文学翻译还强调了“忠实、准确”——这可是文学翻译的要害,也是基难点所在。翻译毕竟不是创作,其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忠实准确地传达出原著的精神风貌,而不得随心所欲,自由发挥。但是由于两种语言特点不同,规律不同,一层不变地进行翻译是产生不了应有效果的。因此就需要进行调整,在保持“神韵”的准则下语言上作些变通——这便是文学翻译的“再创作”。不如此,翻译出来的东西看似忠实,实则成了死译、硬译,违背了原作的精神风貌。
标准
标准,历来的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论述不一。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来看,翻译者离不开一个科学翻译理论的指导。而这一理论的核心问题则是翻译标准的厘定。笔者认为,翻译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,存在着普遍性和特殊性二者之间的矛盾。因此,翻译标准也应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。换言之,对于不同类型的原文应遵从不同的翻译标准,不能等而化之。例如,译科技文应有科技文翻译之标准,译文学作品应有文学翻译之标准。无论是什么类型文章的翻译,都一律用“信、达、雅”这一宽泛的标准来衡量,显然有失科学和公允。据此,笔者以为,文学翻译的标准不应囿于严复的三字标准,文学翻译者也不必斤斤于“信、达、雅”而不敢擅越雷池一步。从学是语言的艺术”这一角度考虑,笔者以为文学翻译的标准应取严复标准之“信、达”而去其“尔雅”,继之在文学翻译实践中以“信、达、美”的标准代替其“信、达、雅”的标准。